随着SRRC抽检力度越来越高,电商要求的日渐严格,针对如何应对型号核准的各项要求是否让您苦恼呢?今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下工信部1号文,为您省钱省时省力,以下是小编根据多年的实操经验针对1号文的解读,干货分享,拿走不谢。
以上解读引于以下官方文件,如有疑问可联系小编,欢迎大家一起探讨学习。
《工信部无[2014]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
解释了不同形式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定义
提出对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管理办法
提出对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管理办法
产品适用范围
适用于可嵌入到非无线电发射设备(如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设备等)及其外围、辅助设备中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定义 (举例说明)
满足如下条件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称为“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1. 该模块应具有数据缓冲/调制单元。
2. 该模块射频单元应有完整的屏蔽。
3. 该模块应使用一体化天线。
4. 该模块应有明确的供电要求。
5. 该模块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定义
不满足上述第二条第1项至第4项中任意一项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称为“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一)对于“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需单独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若符合相关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则发放型号核准证书,型号核准代码需标注在该模块的醒目位置。模块生产商须在模块的技术手册中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详细配置,并对模块最终使用时技术特性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负责。(二)对于嵌入了“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应在设备标签或说明书中标明如下信息:本设备包含型号核准代码(分别)为: CMIIT ID:XXXXYYZZZZ,...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
(一)对于“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具体定义见附件1),可以单独进行型号核准。若符合相关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则发放型号核准证书,其型号核准代码后加“(M)”标识。模块生产商须在模块的技术手册中明确其使用条件和详细配置,并明确声明“模块通过型号核准并不代表嵌入或使用该模块的最终设备符合相关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最终设备厂商须对产品的技术特性是否符合无线电管理技术规定或标准负责”。 (二)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如计算机、数码产品、家用电器等),须进行型号核准。若该类模块已通过型号核准,最终设备型号核准时仅需对与辐射特性相关的参数(具体依照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或标准执行)进行测试。设备取得型号核准证书(证书明确标识其嵌入的所有“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核准代码)后,型号核准代码需标注在该设备的醒目位置。(三)嵌入或使用“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设备,在增加或更换(不包括减少)“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时,需重新进行型号核准报备。设备在通过必要的型号核准检测后(具体依照相关无线电管理规定或标准执行),提交相关材料(清单见附件2)进行型号核准报备申请,在报备申请获得批准后,设备证书中的所有嵌入模块的核准代码信息将被更新,设备的型号核准证仍使用原核准代码。(四)对于使用相同的“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同系列产品(如计算机类产品、打印机类产品),可以将不同型号产品合并申请型号核准证书,申请批准后,将发放一张证书。(五)对于同时嵌入“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和“限制性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的可独立使用的设备,该设备需要进行型号核准。对于其中已取得型号核准证的“完整的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免予测试。
监管办法
2015年起,工商部门联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加大市场抽查力度出口到中国时,海关需查验SRRC证书,对于没有获得核准证书的模块及产品不予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