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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场监管总局对强制产品的放开以及管控

发布时间:2023-01-11 16:07人气:

要点: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电子电器锂离子电池、电源适配器/充电器这两类产品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

及部分电子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众所周知,电动车新国标的出台迅速推进了行业的锂电化进程,然而锂电池、充电器相关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缺失,也让很多杂牌厂家钻了漏洞,近年来因为劣质锂电池或者锂电池违规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层出不穷,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随着国务院办公厅此次提出将锂离子电池和充电器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相信距离锂电池和充电器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出台已不远了,行业门槛的提高将使锂电池和充电器市场鱼龙混杂、野蛮生长的局面走向终结,对于行业的高质量、健康化、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让我们拭目以待!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动态调整清单

一、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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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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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醒的是,锂离子电池产品,现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有GB 31241-2014《便携式电子产品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要求》、GB 40165-2021《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主要针对便携式电子产品和固定式电子设备。《意见》中所提及的“电子电器产品使用的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移动电源”,具体将覆盖哪些产品,仍需以政府主管部门公示为准。

其次,本次31号文中并未指明是“便携式”锂离子电池,而此前的GB 31241仅仅适用于“便携式”电子产品用的锂离子电池。我国去年发布的另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0165-2021《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固定式电子设备包括:

a) 固定式信息技术设备(IT设备);

b) 固定式音视频设备(AV设备)及类似设备;

c) 固定式通信技术设备(CT设备);

d)固定式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电子设备及类似设备;

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等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也适用。如果31号文所指不仅仅是便携式电池,那么数据中心、监控中心、通信基站、卫星定位基站、UPS、EPS等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或许也将是CCC考虑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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